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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株洲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318号原告:株洲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株洲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1日,原告株洲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洲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株洲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