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7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鹏诉被告杨梦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鹏,杨梦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057号原告:李志鹏,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梦瑜,女,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志鹏与被告杨梦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现原告李志鹏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鹏撤回对被告杨梦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志鹏承担。审判员 田 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琴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