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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5317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粉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粉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317号原告: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88460242Q,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常胜村新西组。法定代表人:刘荷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向涛,公司员工。被告:王粉寿,男,1979年9月11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粉寿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五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