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魏焕永与唐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焕永,唐书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698号原告:魏焕永,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唐书民,男,1960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焕永与被告唐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焕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焕永负担。审 判 长 杨 志 鹏审 判 员 赵 俊 伟人民陪审员 端木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云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