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寒冰、李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寒冰,李志新,李敬印,陈新云,杨建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380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吕寒冰,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李志新,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李敬印,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陈新云,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被告:杨建玺,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寒冰、李志新、李敬印、陈新云、杨建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