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伍昭明、赖春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昭明,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春侨,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审被告:陈荻珑,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上诉人伍昭明因与被上诉人赖春侨、原审被告陈荻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1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伍昭明上诉称,本案当事人均居住在鲤城区内,虽然借据中约定由当事人居住地以外的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赖春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赖春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借据》中载明:“如有争议,可在本借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纠纷的管辖法院曾作出书面约定。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借据》中明确载明签订地点为泉州市丰泽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伍昭明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俊民审判员 陈锦平审判员 陈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彬彬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