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思宇园林设备有限公司、余姚市振宇塑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思宇园林设备有限公司,余姚市振宇塑染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思宇园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北兴路***号。法定代表人:苗华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振宇塑染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东一路**号。代表人:杨振宇,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该商行经营者,住浙江省余姚市。上诉人宁波市思宇园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振宇塑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思宇园林设备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过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思宇园林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岚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陆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