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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冉玲与谢成容夏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玲,谭荣,谢成容,黄玉平,夏红梅,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冉玲,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谭荣,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港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谢成容,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黄玉平,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夏红梅,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负责人黄凌云,该店经理。冉玲与谭荣、谢成容、黄玉平、夏红梅、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武法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冉玲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谭荣、谢成容、黄玉平、夏红梅、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支付案款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谭荣、谢成容、黄玉平、夏红梅、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谭荣、谢成容、黄玉平、夏红梅、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荣、谢成容、黄玉平、夏红梅、重庆市荣联生活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彭水店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冉玲案款1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冉玲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冉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