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艺华与被执行人姜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艺华,姜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4执165��申请执行人:彭艺华,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姜琦,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本院在申请人彭艺华与被执行人姜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姜琦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姜琦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