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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永兵、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兵,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加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兵,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门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629276813。法定代表人:李加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加献,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业主,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王永兵与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加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李家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王永兵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加献名下银行存款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已经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力华光电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经依法查封,因是轮候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置,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现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