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3719王祺与金彩霞、施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祺,金彩霞,施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719号原告:王祺,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金彩霞,女,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施敏忠,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王祺与被告金彩霞、施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王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祺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王祺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