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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3719王祺与金彩霞、施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祺,金彩霞,施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719号原告:王祺,女,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金彩霞,女,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施敏忠,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王祺与被告金彩霞、施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王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祺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王祺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