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784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白海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