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784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白海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