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赵有财、丁庆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有财,丁庆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58号申请人执行人赵有财,男,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丁庆全,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赵有财诉丁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庆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杨守敬大道支行有银行存款826.78元,我院于2017年3月24日已以161864元为限对该笔存款实施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庆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杨守敬大道支行62×××65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丁庆全的银行存款826.78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