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樊桃、谢克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樊桃,谢克兵,安徽千福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韩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460号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苏桥工业园土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疆,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壮族,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广西灵川县。被告樊桃,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谢克兵,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安徽千福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裕隆农机工程大市场B3-2栋107号。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被告韩勇,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樊桃、谢克兵、安徽千福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韩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小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全兴、人民陪审员秦龙成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本案事由需要调整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小康审 判 员 徐全兴人民陪审员 秦龙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