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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孟会诉孙刚、孙亚香、曹佩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孟会,孙刚,孙亚香,曹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邹孟会,男,汉族,1967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执行人孙刚,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孙亚香,女,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曹佩辉,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原告邹孟会诉被告孙刚、孙亚香、曹佩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孟会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刚、孙亚香、曹佩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邹孟会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