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汪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神农大道147号。负责人:陈会强,行长。被执行人:汪君,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汪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君按照(2016)鄂13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16458.68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汪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君所有的已抵押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位于随州市白云大道29号随州碧桂园翠山蓝天十三街36幢1-3层的房产(房权证号为“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