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忠申请黑龙江省帝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黑龙江省帝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财保112号申请人:张忠,男,1952年9月16日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帝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家代表人宫绍丹,职务经理申请人张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黑龙江省帝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有庆村房权证字第X**号房照内的房屋(已抵押给信用社)三处1018.10平方米、997.50、84.00平方米平方米及附属土地22525.60平方米(土地上附着物无照钢结构库房1380.00平方米,无照林地6000.00平方米上的2500棵杨树)及机器设备等其他附属设施予以查封,申请人张忠用150万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帝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有庆村房权证字第X**号房照内的房屋(已抵押给信用社)三处1018.10平方米、997.50、84.00平方米平方米及附属土地22525.60平方米(土地上附着物无照钢结构库房1380.00平方米,无照林地6000.00平方米上的2500棵杨树)及机器设备等其他附属设施,查封期限二年。二、冻结申请人张忠银行存款15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帝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计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