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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刘恒国、陈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刘恒国,陈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86年3月2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刘恒国,男,1974年1月7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陈秀娟,女,1976年4月16日,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王海峰申请执行刘恒国、陈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400元、执行费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刘恒国、陈秀娟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二被执行人刘恒国、陈秀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刘恒国、陈秀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二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刘恒国在银行有存款98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海峰300元、支付另案申请执行人王海峰宋淑华680元。另查明二被执行人刘恒国、陈秀娟原为夫妻关系,于2016年经政府登记离婚,并约定共有的财产66平方米归被执行人陈秀娟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恒国名下。二被执行人离婚析产后未办理产权过户,本院已依查封被执行人陈秀娟所有的登记在刘恒国名下66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对��述调查的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宋淑华不要求对本院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刘恒国、陈秀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二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刘恒国、陈秀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的���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