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操守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操守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操守华,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繁昌县。2009年6月1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201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0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辩护人马胜群,安徽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以繁检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操守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操守华及其辩护人马胜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9时30分,被告人操守华来到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江屋组35号操某某1家中,采用剪刀撬门锁的方法,先后在卧室衣橱抽屉里和床的靠背内窃取现金计1300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现金350元。另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操守华经办案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操守华在侦查期间及庭审中均作了供述,并表示认罪,并有被害人操某某1的陈述,证人操某某2、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人身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保存清单,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操守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操守华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且具有多次同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操守华本次犯罪是在2013年10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操守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继续对被告人操守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操守华的刑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晓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何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