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7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小龙与刘春阳、李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龙,刘春阳,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50-1号申请执行人马小龙。被执行人刘春阳。被执行人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龙与被执行人刘春阳、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801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春阳名下有坐落于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井上村9幢30704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XX-XX-X-X-XXX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春阳名下坐落于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井上村9幢30704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XXXXXXXXX-XX-X-X-XXXXX~X)。二、被执行人刘春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变动被查封财产的产权、产籍手续、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