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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172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罗兰花园6号楼1-4层(永安道219号)。法定代表人:游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骏,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柱,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1单元-78)。法定代表人:谭建尤,董事长。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号。法定代表人:柳昆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依据(2016)津0103民初708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7年4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天津港俊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未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清偿债务,现本院依职权终结(2016)津0103民初7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耀 辉代理审判员 王���代理审判员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文 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