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倪素波、辛琳言等与梁建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素波,辛琳言,梁建军,王春艳,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86号原告:倪素波(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辛琳言(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系二原告所在单位威海浩成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推荐。被告:梁建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春艳(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力,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文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092财保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梁冰洁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山小镇32号103室(201500031171)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姚 丹书 记 员 沈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