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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谭伟明与高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等7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明,高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谭春明,谭永春,谭长增,解广朋,解祥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167号原告:谭伟明,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高雪,男,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郑开翼,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谭春明,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谭永春,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谭长增,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解广朋,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解祥连,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伟明与被告高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谭春明、谭永春、谭长增、解广朋、解祥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谭伟明在变更诉讼请求后,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谭春明、谭永春、谭长增、解广朋、解祥连的诉讼。本院认为:谭伟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伟明撤回对被告高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谭春明、谭永春、谭长增、解广朋、解祥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伟明负担。审 判 长  谢友红审 判 员  马夫华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