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瑞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瑞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910号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西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任锋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被告:陕西省瑞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12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华,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陕西骊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瑞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再无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计439.5元,由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李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