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圣林与顾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圣林,顾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775号原告:徐圣林,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少军,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有梅,女,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圣林诉被告顾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圣林于2017年8月21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圣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圣林负担。审判员 刘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警花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