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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李武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李武军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2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路38号。法定代表人:倪文玲。委托代理人:徐燕,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力维,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武军,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百佳公司)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百佳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武军退还货款14.9元,李武军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退回家居干碗抹布给百佳公司,如李武军届时不能退还,则以购买价格折抵百佳公司应退货款;二、百佳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李武军赔偿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百佳公司负担。李武军已预交25元,由百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即日迳付25元给李武军。判后,百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李武军就相同产品多次重复起诉,系营利性购买,不会被产品标签误导,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的规定,其不应受到司法保护。二、我司在向李武军销售涉案产品过程中没有故意遮蔽、涂抹或修改商品的原有标识、标注及广告宣传内容,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的欺诈行为。三、涉案产品即使存在标签瑕疵问题,也不会对李武军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不足以认定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我司存在欺诈行为,我司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需要赔偿的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我司并无欺诈行为,李武军亦无证据证明我司存在欺诈行为,其要求赔偿依法无据。据此,百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武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受理费由李武军承担。李武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中,百佳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通力日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证明供货商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百佳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2、《测试报告》,拟证明涉案产品符合《FZ/T62021-2012》标准要求,质量合格。李武军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涉案产品的标签上印有“优质纯棉长纤维”,按照一般理解,涉案产品的材质应为以棉花为原料,通过织机制成的纺织品。而产品标签上的材料成分为82%涤纶+18%锦纶,涤纶和锦纶均为合成纤维,不属于棉类。故涉案产品标签上关于材料成分的描述不一致,存在标签瑕疵,对李武军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李武军应将涉案产品退回给百佳公司。但标签瑕疵不必然构成欺诈。《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涉案产品的标签上虽印有“优质纯棉长纤维”,但产品标签上的材料成分明确标明为82%涤纶+18%锦纶,上述信息均印刷在标签上,消费者均可看到。李武军在知悉涉案产品全部信息的基础上自愿购买,产品的标签瑕疵不足以误导李武军作出购买行为。李武军主张涉案产品没有达到其宣传的功效,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存在欺诈。综上,李武军主张涉案产品的销售存在欺诈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要求赔偿5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李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25元,由李武军负担。二审受理费50元,由李武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玉衡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泽如郭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