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6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赖永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赖永祥,张莉,何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代表人:张静。被执行人:赖永祥,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张莉,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何滢,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依据(2015)宜珙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86534.69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滢所有的珙县巡场镇安民街的住房(产权证号:XXXX**)予以轮候查封,对何滢所有的川QXXXX**号车辆,对被执行人赖永祥所有的川QXXXX**号、川QDXX**号、川QQXX**号车辆予以查封,但均未实际扣押到位,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三被执行人均联系不上,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钦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