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81执恢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洋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恢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阆中市寿山寺东街。被执行人:胡洋,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9日,住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阆中市胤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洋物业合同一案中,经查:胡洋为阆中市人民医院正式职工,每月有固定工资和绩效奖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洋2017年9月的工资和绩效奖金共3423元予以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秦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