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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颜家忠诉被告陈明、刘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家忠,陈明,刘正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034号之二原告:颜家忠,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乐至县人,住乐至县。被告:陈明,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资阳市雁江区人,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刘正雄,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资阳市雁江区人,住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颜家忠诉被告陈明、刘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颜家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明、刘正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家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家忠撤回对被告陈明、刘正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颜忠负担。审 判 长  杨荣光审 判 员  吴 平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