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颜家忠诉被告陈明、刘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家忠,陈明,刘正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034号之二原告:颜家忠,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乐至县人,住乐至县。被告:陈明,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资阳市雁江区人,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刘正雄,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村民,资阳市雁江区人,住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颜家忠诉被告陈明、刘正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颜家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明、刘正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家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家忠撤回对被告陈明、刘正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颜忠负担。审 判 长 杨荣光审 判 员 吴 平人民陪审员 任全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