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红、伏智家与被上诉人郭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伏智家,郭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民终2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女,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伏智家,男,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曼,女,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东,辽宁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伏智家因与被上诉人郭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7)辽0882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红、伏智家,被上诉人郭曼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红、伏智家的上诉请求:在本案中张红、伏智家是夫妻关系,与郭曼根本不认识,也从没有从郭曼手中借过任何钱财。本案中借据是张红瞒着伏智家从庄家伏海鹰打黑彩所欠的钱,是张红给伏海鹰所出具的借据,后来得知郭曼是伏海鹰的亲兄弟的妻子,上述借据明确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14年10月9日,按照借据的期限,现郭曼才到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在一审中已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主张,不知一审法院为啥没有采纳,我在一审中多次提出要求郭曼及伏海鹰到法院接受质证来查明本案借款实质为打黑彩所形成非法债务的事实。可是郭曼及伏海鹰根本没来,导致所谓借款真相无法查清。我在一审中提供录音资料及两个证人来证明上述借款不真实,是打黑彩形成非法借据的事实,但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及一审判决中也没有记录体现出来,明显是一审法官包庇郭曼的非法行为,而本案伏智家根本不清楚上述借款,该借据所述2.6万元伏智家没有看到,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该借据不真实及非法,伏智家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依法判决驳回郭曼的诉讼主张。郭曼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该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此欠款应由郭曼和伏智家共同偿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红、伏智家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9日,张红为郭曼出具借据一份,写明:“今有张红,因生意急需用钱向郭曼借,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元整(小写)26,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张红,2014年10月9日。”一审法院认为:张红、伏智家与郭曼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有借据和调查笔录为证,庭审中,张红也承认借据是其本人签字,因此本院对张红、伏智家与郭曼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予以采信。借款人有义务到期返还借款,故对郭曼要求张红、伏智家返还借款26,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张红、伏智家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欠款,郭曼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可从2014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张红的上述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伏智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用以证明郭曼与张红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对郭曼要求伏智家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张红辩称该笔欠款系欠案外人黑彩钱,以及欠据是受到胁迫所出具,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对其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红、伏智家共同返还郭曼借款人民币26,0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郭曼债务利息;上列给付义务,限张红、伏智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红、伏智家连带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郭曼向法庭提交的借条原件,张红在其借条上签了名,因此,该借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关于张红主张借款不真实是打黑彩形成的非法借据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明,虽然提供证人证明张红打过黑彩,但证明不了郭曼与张红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张红与伏智家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妻应共同偿还。从借条的时间看,案涉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张红、伏智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张红、伏智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耿 丽审判员 杨 建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鹏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