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宁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颜宁,刘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559号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垄安大道199号大川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93880T。法定代表人:刘玉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联萍,女,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莎莎,女,系公司员工。被告:颜宁,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丹,女,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宁、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