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某某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195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被执行人曹某某。申请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10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某某的银行存款、车产、房产、股权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效费。被执行人曹某某欠申请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5000元、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能执行实现,申请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3执19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伟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