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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珍勤、周莉群、无为县皇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珍勤,周莉群,无为县皇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9134020071176869XR。法定代表人:张学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钟珍勤,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周莉群,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无为县皇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91340225723340543G。法定代表人:肖尚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珍勤、周莉群、无为县皇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4日向钟珍勤、周莉群、无为县皇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60763.6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323元,申请执行费54704元,但被执行人钟珍勤、周莉群、无为县皇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钟珍勤、周莉群、无为县皇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