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洪刚与李奉兵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刚,李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334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刚。被执行人:李奉兵。申请执行人赵洪刚与被执行人李奉兵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3055.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本院穷尽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存款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苍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赔偿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