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蓉与袁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蓉,袁平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558号原告:胡蓉,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丘瑞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平清,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蓉与被告袁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胡蓉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游杭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