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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瞿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斌,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住广东省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8月25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5时许,被告人瞿斌喝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F×××××号小车由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银海市场往潭江半岛酒���方向行驶,行至新昌中山市场十字路口路段时,与由被害人苏某骑行的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苏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瞿斌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于当日6时许返回事故现场投案自首。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瞿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苏某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瞿斌与被害人苏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由瞿斌赔偿被害人苏某家属63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瞿斌的供述、证人程某1、王某1、李某、李某、吴某1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瞿��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瞿斌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报案、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而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瞿斌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瞿斌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对被告人瞿斌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决如下:被告人瞿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