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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义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义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刑初78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2,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系本案被害人。上述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萍,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义统,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榜头派出所投案,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义统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分别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陈义统赔偿陈某1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7007.93元;赔偿陈某2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3729.5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自愿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451352?deid=596408”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764”t”_blank?)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明陈某1明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 丽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清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