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丙恩与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恩,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459号原告:张丙恩,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耀华,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组织机构代码:B7020118-2。法定代表人:张水枝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扶沟县城郊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丙恩诉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丙恩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张丙恩申请撤回对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恩撤回对被告扶沟县城郊乡五里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张丙恩负担。审 判 长 李国会审 判 员 顾孝勇人民陪审员 梁爱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昌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