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宁诚然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宁诚然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26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宁诚然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何珏。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弟,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婷,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诚然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