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许镇海与代长松、曹玉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镇海,代长松,曹玉柱,西平县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河南平舆县供电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071号原告:许镇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长松,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志,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玉柱,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平县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华港水城路南。法定代表人:马新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平安,西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河南平舆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人民路南侧经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邢玉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镇海与被告代长松、曹玉柱、西平县同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国网河南平舆县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许镇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镇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许镇海负担。审 判 长 李怀义审 判 员 李治国人民陪审员 王建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