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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合肥市德研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与卫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德研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卫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441号原告:合肥市德研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住所地合肥贵池路与兵西路广利花园ABC商铺110A室。经营者:倪汪华,女,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卫志东,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德研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与被告卫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德研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德研汽车美容装潢服务部撤回对被告卫志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