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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中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中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910号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芳华路河洛世家***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崇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庆伟、张龙根,该公司员工。被告:徐中岭,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中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