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伟国与被执行人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国,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90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国,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国与被执行人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对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100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