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少惠与杨建坤、杨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惠,杨建坤,杨芸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776号原告:黄少惠,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殷,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系黄少惠胞妹。被告:杨建坤,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杨芸芳,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黄少惠与被告杨建坤、杨芸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黄少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少惠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与杨建坤、杨芸芳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少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1342元由黄少惠负担。审判员 陈添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