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荣荣与张启伏、高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荣,张启伏,高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786号申请执行人李荣荣(又名李永),男。被执行人张启伏,男。被执行人高艳芳,女。本院执行的李荣荣与张启伏、高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启伏、高艳芳应向申请执行人李荣荣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3年9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2万元在执行中予以扣除),负担案件受理费77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070元由被执行人张启伏、高艳芳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启伏、高艳芳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启伏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ZP5**号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陕K994**号力帆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启伏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ZP5**号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陕K994**号力帆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尤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