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394宜兴市德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与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德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德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锡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小玲、王涛,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德凯公司与东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绍兴东森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德凯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货款788404.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6元,由东森公司负担。因其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德凯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东森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其未能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2017年8月2日、2017年8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东森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到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查询被执行人东森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经查,东森公司在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有厂房八幢(产权证号分别为:bh00726、bh00727、bh00011、bh00010、bh00009、bh00012、bh00948、bh00726),上述厂房本案在审理中已予轮候查封;东森公司在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八五丘地段有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二宗(土地证号分别为:绍兴县国用2003字第13-23号、绍兴县国用2003字第13-24号),上述土地使用权在他人处设定抵押,本案在审理中已予轮候查封。东森公司的厂房、土地使用权本案均轮候查封,故无处置权。4、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到东森公司的经营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其案件较多,所有资产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于2017年5月6日将被执行人东森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德凯公司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锡良审判员 张 祎审判员 李亚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