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贾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贾某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843号原告:贾某某,男,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夏县禹王乡郭里村村民,现住该村南一巷第五组32号。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夏县禹王乡郭里村村民,现住该村第五组。被告:贾某甲,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丈夫。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国卫,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夏县禹王乡庙后辛庄村村民,现住该村北7巷第九组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贾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段国华人民陪审员 文风成人民陪审员 张 云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 红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