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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宋莉华、赵成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莉华,赵成云,赵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宋莉华,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赵成云,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赵金亮,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莉华与被执行人赵成云、赵金亮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7110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7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广审判员 韩广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