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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永忠与魏和梅、欧阳君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永忠,魏和梅,欧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财保4号申请人杜永忠,男,汉族。被申请人魏和梅,女,汉族。被申请人欧阳君,男,汉族。申请人杜永忠于1017年8月2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和梅、欧阳君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房屋两套予以保全。担保人毛献举以其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房屋两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永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魏和梅、欧阳君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房屋两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杜永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