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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其金与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金,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307号原告:张其金,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被告: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98号金城投资区工业中心振业楼五层505-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943993340。法定代表人:林尚忠,执行董事。原告张其金与被告福建中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其金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其金因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其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2元,减半收取计6,351元,由张其金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方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